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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所有制研究的新见解》


      南开大学经济系高峰教授承担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所有制研究",其最终成果是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专著《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所有制研究》。这项成果分析了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的私人垄断资本所有制、国家所有制和合作社所有制的成因、内部结构、地位与作用及其发展趋势和发展规律,其中对一些重要理论问题提出了新见解。

   1、法人股份私人所有制代替私人股份所有制,是生产社会化发展的必然要求
所谓法人,是指拥有自主经营的财产,能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即相对于自然人的民事主体。作为按股份制建立的经济组织形式,法人组织一直以出资人财产委托管理人的身份出现,而不是出资者。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八十年代以来,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大公司股东的身份开始变化,公司法人和以退休基金、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共同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机构法人取代个人或家族成为公司的主要持股者,股份公司的所有制亦相应地转变为法人资本所有制。这一转变是资本主义基本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也是生产社会化发展的要求。因为私人股份资本所有制随着生产社会化的更大发展,以及国内外市场的进一步扩大和垄断竞争的加剧,它的某些局限性(如筹集资本的能力有限、企业经营行为的短期化倾向等)越来越不能适应生产力更大程度上的发展要求。而法人取代个人成为股东主体,更加拓宽了股份公司的筹资渠道,推动了生产和资本的进一步集中,尤其是机构法人股东实行证券组合投资,降低了投资的风险性。同时法人持股有助于加强法人组织间的联系,可以从长远利益出发,制定公司的发展规划和进行决策。法人资本所有制更适合生产社会化和垄断大公司的发展需要。

    2、法人资本所有制强化了垄断大公司中所有权对经营权的控制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只要劳动与生产资料的结合采取资本雇佣劳动的形式,那么财产占有关系就是资本主义的占有关系。在法人资本所有制的条件下,法人成为公司的大股东。法人大股东不再像过去分散的私人股东那样更多地用在市场上抛售股票的方式对公司经营者实行间接控制,而是通过控制董事会直接参与公司重大决策,迫使公司经理阶层服从法人大股东的意志和利益。其结果是重新确立了所有权在公司权利结构中的基础作用和支配作用,从而强化了垄断大公司中所有权对经营权的控制。法人资本是一种联合资本,其人格化形态是法人资本的高级经理人员。这种联合资本是资本占有社会化的具体表现,其高级经理人员则是联合资本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这个意义上讲,法人资本所有制就是现代垄断资本集体所有制。法人资本所有制并没有克服资本与劳动的对立。虽然雇佣劳动者可以持少量股票,可以参与企业某些决策,或提合理化建议,但这些都没有根本改变法人资本所有制的社会经济关系特别是财产占有关系的资本主义性质。

    3、资本主义国家中的合作社所有制是资本主义所有制的否定形式
     所谓资本主义国家中的合作社,是劳动群众为改善生产条件和生存条件、谋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等原则建立起来的一种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合作社运动在英、法、德等国产生后,迅速向世界各地扩展。由于它的所有制采用社员普遍占有形式,因此是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否定形式。具体地说有以下四点:首先,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特有的经济规律造成的广大劳动者失业、贫困和社会地位低下,使劳动者试图在不同领域摆脱雇佣劳动制度,重新主宰自己的命运,从而产生了建立合作社所有制的要求。其次,合作社社员通过参与合作社的经济活动,"剥夺"了原来掌握在产业资本家和商业资本家手中的"特权",使盈利回归到其创造者手中。第三,合作社的原则是劳动的普遍性和劳动成果全部归劳动者占有。这就是说,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普遍性消灭了在资本统治下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对立,使二者在一个主体身上得到统一。这个合作社的原则,是其所有制关系的集中反映和本质表现,它同资本主义企业的原则是对立的。第四,由于合作社突破了劳动对资本的隶属,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劳动者的解放并由此提高了生产率,所以它在资本主义时期有着顽强的生命力。但是,它并不是理想的实现生产力解放的微观制度,它不会取代资本主义的企业制度而成为资本主义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微观制度形式,从而也不能为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奠定经济基础。

    4、资本主义条件下合作社所有制的异化
     合作社的异化,从实践上讲是对合作社原则的偏离,从理论上讲是对合作社所有制模式的修正。异化的外在表现就是其行为目标的改变,即有的合作社偏离了实现全体社员收入最大化目标,而转向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开始像资本主义企业那样无偿地占有他人的剩余劳动。合作社异化的制度变迁,主要表现在雇工和经营垄断上。首先从出现雇工来看,合作社的宗旨是反对资本主义剥削,提倡社员之间的互助合作,用联合劳动抵御中间商的盘剥和产业资本家的剥削。所以,合作社原则上是不允许雇工的。而出现雇工,说明其所有制结构已被嫁接了一个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所有制结构。其次,从出现垄断来看,平等是合作社原则的重要特点,它不仅应体现在合作社内部,还应体现在各类经济组织关系中。但有的合作社不仅在其内部嫁接了雇佣关系,而且加强了资本的积聚和集中,在处理外部关系时注入了垄断因素。它表明,部分合作社也在逐渐向垄断资本主义企业转变。西方合作社发展的辩证法再一次告诉我们,为了真正实现劳动者的彻底解放,必须改变整个资本主义制度,仅仅寄希望于合作社是不能实现这一目标的。

    5、资本主义所有制演变中会产生社会主义的因素
     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是资本主义基本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也是资本扬弃的历史趋势。这一趋势不仅通过由资本的积极扬弃如合作社的形成所体现的社会主义因素表现出来,而且通过资本的消极扬弃和资本所有制形式演变过程中逐渐生成的社会主义因素表现出来。由资本的消极扬弃所产生的这些因素是在资本肯定自身的过程中生成的,有些甚至就是资本为了获得更多的剩余价值和维护自身统治而加以利用的手段。恰恰就是这些因素或手段成为社会主义经济要素的载体和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的象征。比如,由于国家资本是资本扬弃在现阶段的最高成果,所以社会主义因素特别突出地在资本主义的国有企业及其经济行为中表现出来。从根本上说,国家所有制经济是为资产阶级的总体利益服务的。但它同时也为了实现社会稳定,承担了一定的社会服务职能,诸如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新兴工业,研究高新技术,非盈利地提供一般居民所必需的某些产品和服务,治理环境污染等等。这些经济行为的出发点,已不再是或主要不再是为了盈利。仅仅就此而论,它和新社会条件下公有制企业的任务已有着某些相同之处。再如,法人资本所有制也是以较高的社会生产力为基础的,所以新社会因素在这种所有制存在形式即大公司里也表现出来。一是越来越多的个人通过机构法人持有大公司的股票,机构法人成为公司的直接所有者,而个人则成为公司的间接所有者。其结果是,公司资本占有的社会化程度进一步提高了。二是一部分职工成为本公司的股票所有者并不同程度地参与了企业管理,它表明开始突破了雇佣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者相分离这一资本主义生产条件,是具有重要历史含义的制度演变。三是大公司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社会计划的实现主体。总之,这些存在于资本主义经济中的某些非私有制性质的经济因素,已带有了某些社会主义的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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